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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全文 |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

12月1日,财政部发布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

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,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,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,发挥数据要素价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,现对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制定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

《暂行规定》包括四个部分,主要内容包括:
一是适用范围。结合会计上有关资产的属性确定了《暂行规定》的适用范围,明确《暂行规定》适用于符合准则规定、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,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。此外,《暂行规定》采取了暂行规定的形式,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 实务的发展,可及时跟进调整。
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。《暂行规定》明确现阶段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,并按照会计上经济利益实现方式,进一步细分为“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”和“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”两类,明确两类数据资源在确认、初始计量、后续计量、收入确认等环节应当遵循的具体准则,同时,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,结合数据资源业务模式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,加强实务导。
三是披露要求。《暂行规定》要求企业在按照相关具体准则规定进行相应披露的同时,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相关信息,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(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)的相关信息。
四是附则。附则规定了《暂行规定》的施行时间和企业的衔接处理要求,要求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《暂行规定》。

以下为意见稿全文:


*来源:  国家财政部




EN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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